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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兰花宝欣煤业发生一起井下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日期:2023-01-05 15:05 来源:网络

  近日,本网接到群众举报,2022年12月6日临汾市古县兰花宝欣煤业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苏某,男,40岁。陵川县河底镇人,在作业中不慎被皮带绞死。事故发生后古县兰花宝欣煤业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发生事故后并没有及时上报,希望临汾市古县应急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山西省《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工作分为整顿和恢复两个阶段。“整顿”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产作业、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检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心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恢复”是指按照复工复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验收、审核和批复等恢复煤矿正常生产作业的过程。
  
  第五条 煤矿在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应立即自行启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进行停工停产整顿,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事故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牵头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据了解,兰花宝欣煤业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产整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在此,希望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惩不贷,也希望将调查和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关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鹰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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