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明确彩礼界定问题:婚约一方为表达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图据IC photo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七条,包括适用范围、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界定、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和附则等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涉及彩礼界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其中,有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王健